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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海案起诉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0-02-03 14:36:00 阅读次数: 4795      所属分类:公盟

201022上午彭剑律师自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张检察官处拿到了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20102211时至13时彭剑律师在大兴区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人赵连海先生。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起诉意见书

兴公刑诉字(2010)25

       犯罪嫌疑人:赵连海,男,汉族,1972521出生,籍贯:河南省开封市,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11022419720521****,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2*单元,职业:无业,20091113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17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赵连海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912举报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09912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赵连海于20091113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赵连海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连海于20089月至20099月间,以维权为幌子,利用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奶粉事件,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煽动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采用围堵喊口号、非法聚会等方式,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

 

       犯罪嫌疑人赵连海还于200984,利用安徽籍女青年李蕊蕊在丰台区聚源宾馆被强奸一案,以报案为名恶意炒作,纠集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及多家境外媒体记者,到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非法聚集,严重扰乱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赵连海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连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93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局长 陈德宝

 

       2010113

 

附:1.本案卷宗六卷(另加附卷一册)。

    2.犯罪嫌疑人赵连海现羁押于大兴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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