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更正:今天原告向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
原告何某,今年三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2008年,原告因食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伊利牌婴幼儿奶粉患“左肾重度积水、左侧输尿管全程扩张、左侧输尿管末端结石”,先后在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两次,并接受了手术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恢复,目前症状为“左肾肾盂积水”。原告曾于2010年上半年两次将孩子受害情况资料托朋友交给位于北京东三环南路的伊利华北区总部“伊利大厦”,但是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2010年7月16日,何某家属将诉状及证据递交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此前北京一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于2009年11月将伊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受害者症状为“左肾小结石伴轻度积水”。2010年4月初,当事人接到法院4月21日开庭的通知,但随后法庭通知开庭延后,4月14日,当事人接到伊利公司的电话,伊利公司表示希望和解。作为代理人我们希望伊利公司赔偿该品牌23名受害者总计约58万元损失,但伊利只答应赔偿20万元。4月底伊利公司和原告达成了和解,赔偿三万元现金,没有赔偿其余22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
目前尚有20多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正在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将择日在各地起诉伊利公司。
公民 2010年7月16日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男,200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顺和社区7组175号。邮编:154002
法定代理人:何荣一,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顺和社区7组175号,邮编:154002。系原告之父,联系电话:13644680699
法定代理人:孙小红,女,1972年4月21日,汉族,职业: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顺和社区7组175号,邮编:154002 。系原告之母,联系电话:13846187519
被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150000000001703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 邮编:010080
法定代表人:潘刚
联系电话: 0471-3388888
传真:0471-3385666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34.4元、营养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50元、交通费3500元、住宿费1750元、护理费5298元(合计32732.4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奶粉消费赔偿金1584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判令确认原告后续医疗费用由被告参与筹资建立的患儿医疗赔偿基金负担。
五、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总计68572.4元]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07年4月起食用“伊利”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购买奶粉地点包括:佳木斯市百货大楼、佳木斯大润发超市。截至2008年9月,共购得奶粉220袋,合计支出7920元。
原告因食用“伊利”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自2008年7月起出现不良反应并接受各种检查,但不能查清病因,2008年9月,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媒体曝光后, 9月23日,原告父亲带其前往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左肾积水、左肾输尿管多发结石。9月24日开始住院治疗,最终入院确诊为:左肾输尿管末端结石、左肾重度积水。2009年10月7日出院,出院时B超显示:结石排出,左肾重度积水。住院期间由何荣一、孙小红共同护理。出院后8个月,原告家属按照医嘱进行保守治疗。
2009年6月16日,原告进行复查,B超显示:左肾重度肾盂积水,左肾输尿管全程扩张。2009年6月18日,原告再次住院治疗,6月23日进行手术,于2009年7月4日出院。住院期间由何荣一、孙小红共同护理。原告按照医嘱进行修养。2009年10月13日入院复查,复查彩超显示:左肾轻度肾盂积水、双肾泥沙样结石,原告家属继续按照医嘱进行保守治疗。2010年3月8日,原告复查,彩超显示:左肾肾盂积水。
原告家属委托朋友将原告的受害情况资料于2010年初及2010年4月两次送到了位于北京市东三环南路的伊利华北区总部“伊利大厦”,但伊利公司并未给予回应。另据原告家属所知,2009年底,北京市已经有一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伊利公司,法院立案。其病症为“左肾小结石伴轻度积水”,2010年5月,伊利公司已经与北京的这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达成和解,赔偿其人民币三万元。本案原告何华程的病症明显比北京的受害者严重,理应得到赔偿。
三聚氰胺对于哺乳动物来说属于微毒、低毒类化学物质;在高温下可能分解产生氰化物,故高温下毒性较强。动物大剂量摄入三聚氰胺最常见的毒性反应为食欲减弱、体重减轻、膀胱结石、结晶尿膀胱内皮增生及生存率下降。动物实验显示:长期摄入三聚氰胺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致使膀胱、肾部出现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等。国际癌症研究中心(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 对三聚氰胺致癌性进行了综合评价,认为三聚氰胺只有在膀胱结石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诱发雄性大鼠膀胱肿瘤,而对雌性大鼠和雌雄小鼠均未见这种作用,故将其列入三类致癌物,即对动物可能有致癌作用,而目前,三聚氰胺对人类的致癌性还没有临床报告等确凿证据予以支持。
作为用途广泛的一种化工原料,三聚氰胺绝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但不法分子将三聚氰胺添入原奶后,给食用有毒奶粉的婴幼儿造成了超出预料的危害。安徽省立医院的调查数据显示:食用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的“发病率为7.97%”(见《安徽中部地区食用含三聚氰胺超标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发病情况调查》)。
临床数据显示:“161例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喂养患儿中发生泌尿系结石并发肾积水46例。半数患儿临床症状不明显,有17. 0%的患儿发生排尿困难(包括排尿费力、尿不成线呈滴沥状) ,14. 6%的患儿不明原因哭闹、拒食,10. 7%的患儿少尿无尿,6. 6%的患儿出现血尿。轻度肾积水7例,中度22例,重度17例。其中并发输尿管扩张21例”,“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喂养致婴幼儿泌尿系结石并发肾积水发病率高”(见《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喂养婴幼儿致泌尿系结石并发肾积水46例分析》);亦有数据显示:50例三聚氰胺奶粉受害患儿中,“肾功能检测显示11例患儿有肾功能衰竭,其左右侧肾脏结石直径明显大于非肾功能衰竭患者。并发肾积水17例,其中11例为双肾积水”,结论:“三聚氰胺致双肾结石有较高的肾功能损害发生率”(见《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喂养婴幼儿致双肾结石50例分析》);另有病例报告显示:“泌尿系统结石82例,其中发现3 例泌尿系统结石伴胆道结石”(见《三聚氰胺致儿童泌尿系统结石并胆道结石3例》)。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集团”)、是国内大型奶粉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伊利”牌婴幼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给婴幼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
经查,2007年至2008年,伊利集团生产的伊利牌婴幼儿奶粉发生人为添加掺入有毒化学品三聚氰胺问题,导致消费者尿液发红、尿路结石、肾结石、肾衰肾积水。然而,伊利集团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方法处理含三聚氰胺产品,并且未及时告知消费者。
2008年9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发布阶段性检查结果《关于全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的结果通报》。通报表明,在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中,伊利集团生产的儿童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达12mg/kg。
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长时间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给数十万婴幼儿及其他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失去生命,酿成了全国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而且,所有这些“三聚氰胺”孩子的未来身体健康将需要无数家庭的长久关注、护理和担忧。所有这一切,都给受害家庭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事件中,伊利集团消极应对、隐瞒真相、推诿责任、放任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主观恶意。对这种恶意行为,法律应当给与惩罚而不仅仅是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唯此才可惩戒违法者,伸张法律的正义,构建良好的公共安全秩序,实现社会和谐。据此,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消费者的原告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向作为生产者的被告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具状人之法定代理人:
2010年 7 月 16 日
附:证据目录及证据